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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剥夺了智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0 17:00:54 阅读: 来源:电热片厂家

谁剥夺了“智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刘运喜据大河网报道,河南安阳殷都外国语中学小学部一名小学生因学习成绩差被开除。该学生称,“班主任说我不如回家喂鸡喂狗”。班主任称,董文智商很低,属于智障儿童。事后,经过殷都区教体局查处,学校被通报批评,学生如愿复学。(大河网 2012-07-02)看到这则消息,笔者的第一反应是震惊,愕然,不解。一方面对学生的遭遇深表同情,一方面质疑学校和班主任起码的法律常识。儿童受教育权岂能被非法剥夺?我国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义务教育法强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非法剥夺。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教师作为专职教育工作者,是我国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组织者、实施者,负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报道中,班主任老师借口学生智商低,将学生开除回家,应当被视为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对学生权利的公然藐视!在现代社会,教育是每个人改变自己人生命运的唯一途径。孩子的未来就是民族的未来,教育的质量关系民族的素质。“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党和政府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强调必须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提出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教育发展思路。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教育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然而,所有这一切,都依赖于各级各类学校的贯彻实施,依靠全体教师的具体执行。九年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自明。教师作为专职教育工作者,他们的职责就是教育好下一代,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各类合格人才。教师对于学生,只有耐心教育、科学教育的责任,绝没有放弃教育的权力。因为放弃教育,意味着放弃教师的责任,意味着断送孩子的未来。否则,国家还要学校做什么,还要教师干啥?否则,我们的教育又如何振兴民族国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因材施教,有教无类,是我国教育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有人说: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话虽然有点绝对,太过武断,不完全符合教育实情。但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因材施教的重要性。作为教师,把学生教育好,培养成为社会有用人才,让家长放心,既是根本职责,也是光荣使命。报道中班主任因为学生智商低而放弃教育,开除回家,简直是对神圣教育的亵渎,无疑给了教师职业一记响亮耳光!照此说来,凡是教育不好的学生,或者看不顺眼、顽皮不听话的学生,是否都可以开除回家了事?这不是很荒唐可笑吗?是故,笔者认为,无论学校或教师,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不管因为何种情况,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没有放弃教育,开除学生的权利。否则就是违法、犯法,就是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非法剥夺!(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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