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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的13条建议

发布时间:2021-01-21 17:11:01 阅读: 来源:电热片厂家

关于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的13条建议

2015年将是P2P网贷平台监管元年,关于互联网+金融和P2P行业的监管政策均有可能在今年尘埃落定。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的金融城(CFCity)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关键问题”问卷调查。调研对象主要是P2P平台、传统金融机构高管,收回有效问卷达110份。  之后,主办方又邀请了银监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38家知名P2P机构的高管,召开闭门研讨会进行了讨论。综合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行业观点,主办方撰写了13条政策建议,并报送到了相关监管部门,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本报本期刊发相关内容,以期引发业内人士进一步思考和讨论,助力决策咨询。(马冬冬)

P2P平台应在银监会备案登记并有一定的准入门槛,高管团队和核心专业人员也应有一定资质要求。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并坚守小微特征。P2P监管规则应全国统一。  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建议一:P2P平台应该登记备案。在询问P2P平台应该采取哪些设立审核制度时,110份问卷当中,75人(68%)选择了“备案制”,20人(18%)选择了“审批制”,15人(14%)选择了“注册制”。从鼓励创新、容忍风险和“宽准入、重惩罚”的监管思路变革角度出发,我们也建议采取“备案制”,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外,还应当在银监会或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P2P业务,是否需要单独审核或备案, 85人(77%)选择了“需要”,25人(23%)选择了“不需要”(调查对象中传统银行人员少,P2P机构人员多)。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银行存贷业务有很大差异,因此我们建议传统银行开展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也应单独备案登记。  此外,考虑到目前已经有近2000家P2P平台在营业,正式纳入监管后,一些平台可能不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如何实现这些平台治理整顿或有序退出,也是监管政策出台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建议对不达标的平台,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使其经过整顿后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并且还要建立问题平台的有序退出机制,可以鼓励优秀平台兼并不合格平台,承接原有的投融资者信息中介服务,稳定投融资者情绪,维护金融稳定。  建议二:平台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在询问设立P2P平台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7人(6%)选择不需要,行业意见高度一致。  虽然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但在中国,P2P平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准信用机构。为提高行业规范性,保障平台风控体系、IT系统的必要投入和准备,保护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根据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讨论,多数人认为3000-5000万的注册资本金(实缴)是比较合理的区间。  建议三:平台高管不一定都要有金融工作经验。在询问P2P平台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任职资格时,71人(65%)选择了“需要”,39人(35%)认为不需要。  为保证P2P平台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高管设置一定的门槛。但考虑到P2P平台高管团队背景的多元化,不一定要求P2P高管必须有金融业从业经验,来自互联网+、法律、财会等领域的高管人员也有助于P2P平台的稳健运行。具体而言,我们建议P2P平台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P2P平台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或与所任职位对应的从业经历。  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  建议四:平台的IT系统、网站管理应达到一定标准。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的IT系统、网站标准时,94人(85%)选择了“需要”,16人(15%)认为不需要。考虑到P2P网络经营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该对P2P的硬件条件设置一定的标准。例如:平台应该至少有2名核心IT技术人员;对投融资者注册信息、交易数据和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包有认证能力;有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相关设备和措施。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建议五:平台应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团队。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风控体系和风控团队要求时, 89人(81%)选择了“需要”,21人(19%)认为不需要。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风控体系和团队有一定的硬性要求。例如:风控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金融机构风控工作经验;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具体操作流程;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有完善的隔离措施;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追缴)的机制安排。  建议六:P2P借贷应限于小微贷款领域。在询问P2P平台经营范围是否应局限在小额时,51人(46%)选择了“需要”,59人(54%)认为不需要,存在明显分歧。我们认为,应当鼓励P2P平台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个人信贷,发挥普惠金融作用,因此对其单笔信贷进行一定限制,具有一定合理性。  根据同意设定单笔限额的部分调查结果,大部分人同意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限额。但是,按目前国际业内主流观点和世界银行有关标准,小额贷款的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如以此为标准,我国单笔贷款额不应超过七八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已经很难说是小额贷款和普惠金融了,因此我们认为单笔限额可以更低一些。  或者更有弹性的做法是放宽单笔贷款的小额限制,但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更大规模的网络借贷,则需要更详实的信息披露。另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参照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占比不得超过10%的规定,规定P2P平台给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超过该平台净资本的一定额度,比如5%。  建议七:平台应当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在询问是否应规定P2P平台(业务)必须实行第三方托管时,97人(88%)选择了“应该要求托管”,13人(12%)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在认为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的公司当中,73人(75%)认为应该设置单独二级子账户,24人(25%)则认为不必要。  我们认为,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应该要求P2P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但必须保障资金第三方托管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时也要明确托管人职责、义务,避免托管机构和P2P平台的利益冲突。  建议八:信息披露应是监管的主要抓手。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业务)必须信息披露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硬性要求”,7人(6%)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  我们认为,P2P平台作为面向众多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的公众性公司,信息披露应该是监管的重中之重。根据P2P平台的投资门槛小、较大公众性特征,其信息披露要求应该高于阳光私募、小额贷款公司等,近于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对于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平台,要加大惩戒力度。  同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统计口径等也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可以要求P2P平台在网站显要位置披露至少以下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投资项目的用途、交易规则、交易费率等;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畸形标提示等;借款人与P2P平台、股东没有利益关联的声明;借款人违约、破产等风险发生时的相关责任认定;不得承诺收益率,或容易引起误导的高收益率宣传;定期发布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经第三方审计后的P2P平台财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P2P平台投资人、主要股东、高管人员资质等信息。  建议九:P2P平台线下网点要纳入监管。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于P2P平台是否有必要成立线下网点,行业意见分歧较大。考虑到中国征信系统、大数据运用等尚不完善,我们认为可以允许P2P平台设立部分线下网点,开展形象展示、信贷尽职调查等业务。但必须对线下网点的功能边界进行明确。线下网点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所有交易必须全部通过P2P平台总部线上进行。  在询问P2P平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该审批或备案时,70人(64%)选择了“需要”,40人(36%)选择了“不需要”。我们认为分支机构的备案可以由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监管当地P2P平台线下网点合规经营,例如不得线下吸收客户资金等。  发挥不同部门协调监管效应  建议十:P2P平台应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必须加入央行征信系统时,100人(91%)选择了“应该要求”,10人(9%)认为没有必要硬性要求。  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优势,完善和补充社会征信体系,增加平台的征信能力,提高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质量,应要求P2P平台公司加入央行征信体系。同时,可以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与P2P平台开展合作。  建议十一:监管部门应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虽然没有直接询问P2P公司是否可以以自有资金开展担保,但问卷回答中,有些人仍认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担保,有些人则反对,行业分歧较大。  在当前信用环境下,如果迅速地去担保化,个别平台可能会利用去担保规则,恶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但如果允许继续担保,则意味着P2P平台不仅是信息中心,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因此,应该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禁止平台自身提供担保,限制平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还可以借鉴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由保险公司出台投资险,P2P平台根据营业额的多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建议十二:P2P行业应成立全国性网贷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赞成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例如: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对P2P平台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定期报告模板等,发布行业标准;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承办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虽然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其应该主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应该承担监管职责,避免“政出多门”,此外也要避免过多的行业协会成为企业的负担。  建议十三:P2P监管规则要全国统一。在问卷调查中,一定比例的人认为地方政府在P2P平台管理和风险防范上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人提出可以由中央(银监会)定监管政策、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执行。  但是,与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仅限于在注册地经营,从而可由地方政府来监管所不同,P2P平台具有天然的全局性。就现阶段而言,地方对P2P行业的了解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分歧。所以,为避免各地发展不均衡甚至政策走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和统一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扶持、规范“当地”P2P平台发展的政策,但不能和银监会政策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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