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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学校全赔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07-13 16:58:53 阅读: 来源:电热片厂家

本人是一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我所在的学校近年来发生了两起学生校园内受伤事故,一起是一名学生上厕所后返回时因奔跑而跌倒受伤。学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先出钱为该学生治伤,前后花费了十多万元,可其家长拒绝出钱,学校最终只从该学生的保险赔偿款中收回二万左右,其余部分全由学校承担。另一起是一名九年级学生从三楼窗台翻出到二三楼连接处的遮雨板上不慎失手坠于楼下,造成骨折。由学校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十多万,同样学校除从该学生的保险赔偿款收回部分资金外,其剩余费用仍是学校全部垫付,家长拒绝出钱。同样的事例不仅在临近学校同样上演,在新闻报道中也是时有所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学校内发生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是,事故一旦发生后,事情的处理往往就不是依法而行,学生家长认为学生是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有没有有责任都应负担全部费用,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学校一旦稍有迟缓,立即上告到当地政府及学校的主管单位,当地政府及学校的主管单位全都是命令事故发生的学校先出钱。

伤者为大,以人为本不错,可带来的后续问题是学校垫付的责任之外的钱无法收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执行国家普及教育规划,经费全额由财政部门按学生数拨款来保障正常运转的学校,因学校的学生伤亡事故发生而造成的大笔资金无法收回,这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甚至造成一些学校只能靠借款维持运转,更剥夺了其他绝大数学生理应享受的教育资源,因此制定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赔偿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列为强制保险。凡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必须投保,改变现行的自愿投保制度。杜绝因未投保而发生事故给其家庭及社会带来损失。

二、严格依法办事,分清事故责任,学校责任以外费用,学校不应承担,更不应强迫学校承担。学校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与家长方代表及双方共同同意邀请的法律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迅速查清事故事实,分清双方责任,让双方按责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救助基金。基金由当地政府财政出部分资金加社会捐助资金构成,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专户管理。这部分资金用于学生家长需承担的责任在扣除保险赔付后需承担的数额仍较大,而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部分。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国家赔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运转经费全依赖于国家财政按学生数的拨款。如果在校学生出了伤亡事故,学校应支付的赔款如在这笔拨款中出,将势必影响到整个学校的正常运转,影响到绝大部分学生的义务教育质量。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是在执行国家的教育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所以这笔赔款应由财政支付。如有应承担责任的个人,财政部门在支付赔款后应依据其责任向其追缴部分或全部赔款。(巴东县民族实验中学 张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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