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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未起诉保证责任应免除-【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9:21:50 阅读: 来源:电热片厂家

霍山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保证人鲁某免除保证责任。

2011年10月28日,柳某向尧某借款18万元,约定2011年11月28日还清,鲁某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字,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柳某未还款。尧某于2013年11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鲁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鲁某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到期之日即2011年11月28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尧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鲁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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