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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拟修订统计条例防范数据弄虚作假

发布时间:2021-01-22 08:20:15 阅读: 来源:电热片厂家

本报11月19日讯 (记者 段美)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精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此次修订条例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在保障统计职权依法独立行使、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人员责任、加强统计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作了规定。

据介绍,我省现行的《河北省统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调查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对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统计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和矛盾,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指令、授意、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统计资料。对指令、授意、强令提供虚假统计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限制、阻碍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和形式等,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统计调查对象信用档案,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等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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