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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红包不能代替加班费员工可拒绝不合理加班[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2 01:13:23 阅读: 来源:电热片厂家

春节将至,当大部分人沉浸在过年放假的喜悦中时,还有一些人却因工作需要得加班。碰到春节、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该怎么算呢?是不是只要公司老板有要求,员工就必须加班呢?还有,老板节前发个大红包能用来抵员工的加班费吗?……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并请法律专家解答读者关心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

保安违规被辞退状告公司讨加班费

2013年7月15日,唐先生到台江区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双方当天签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唐先生从事的工作岗位为工地保安,每月工资2000元,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劳动合同书》第十九条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工地保安职责规章制度》在2011年3月经公司工会讨论、民主表决通过审核确认并予以公示,其中规定:“严肃工作劳动纪律,严禁迟到、早退、喝酒、聚众赌博、擅离职守、偷盗等行为,若多次违反上述纪律,按辞退开除处理。”

唐先生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实行“两班倒”,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他每月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另发放餐费300元、夜宵补贴等。

房地产公司对唐先生的工作状态很不满意。公司相关负责人发现,在不到一年的工作时间内,他共有23次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休息34天,请事假1天,上班期间还不时打盹睡觉。2014年3月25日,公司以唐先生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他辞退。

2014年底,双方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又打起官司。

诉讼中,唐先生提出:房地产公司提供虚假事实与理由强行辞退他,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他每天工作时长达12小时,远超过约定的6.5小时,节假日还被迫经常加班,工作十分辛苦,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加班工资。为此,他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双休日和超时加班工资,并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房地产公司辩称,唐先生入职时接受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培训,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他在上班期间有多次迟到早退、睡岗、脱岗等行为,为了严肃公司纪律,公司辞退他是完全合法的,无需支付补偿金和加班费。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对于唐先生违反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公司提供了打卡记录、照片、同事证明等为证,唐先生未能提供相关反证,因此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公司据此解除与唐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本案《劳动合同书》虽约定他的月工资为2000元,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包括劳动者的津贴和补贴。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唐先生工作期间还有得到餐费、夜宵补贴等,因此每月实际发放2420元,但其辩称其中的420元并非固定收入。根据有关证据,这420元应为他的每月固定收入,因此他的加班工资应以2420元为基数计算。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唐先生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而他在房地产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是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此,唐先生应得到相应的加班工资。经计算,他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和超时加班工资等共计2.8万多元。

据此,该院判令房地产公司限期向唐先生付清2.8万多元。

案例二

约定的工作时长超限单位被判付加班工资

2014年4月7日,林先生与福州的一家电气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安排林先生从事计划员工作,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每月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的月工资为2300元。每天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6天。双方还签了《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的时间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林先生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属于电气公司竞争对手的企业中从事工作。

工作期间,林先生先后请假40多个小时,还因为迟到被扣款40元。2014年8月19日,林先生向电气公司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公司很快就同意了他的辞职申请。

此后,林先生先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与电气公司对簿公堂。他认为,电气公司违法变相开除他,他被迫辞职,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抚慰金。他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并且被迫和公司签了竞业禁止协议,公司应该向他发放加班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现电气公司按照月计薪天数26天计算日工资并据此抵扣请假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电气公司每月抵扣林先生请假工资、工会会费、伙食费及第一个月试用期内未满勤工资、社保等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电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迟到1次要扣款5元的依据,对该笔款项合计40元应予以退还。

关于加班费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双方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合计每周工作45小时,超出法律规定的每周最长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超出的1小时应视为周末加班。《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据此规定,林先生在电气公司工作期间,共计有11个周末加班,公司应当支付给他加班费353.11元。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电气公司向林先生收取服装费120元及劳保鞋12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退回。

因林先生是自行申请辞职,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于仍然履行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林先生现已按照双方《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电气公司应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根据有关规定,电气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竞业禁止期间,要按照林先生月工资的30%的标准按月向他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由于他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电气公司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他支付相应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法官说法

春节加班费这样计算

针对读者关心的与春节加班有关的问题,福州晚报记者请福建省高院的法官解答。

一些读者想知道,节假日单位安排加班是否要征得劳动者同意?一些公司老板往往认为,员工加班没有自愿不自愿之说,公司需要就得加班。

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官说,《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加班。

一些公司老板提出:公司不是安排员工加班,而是安排其正常值班,这和加班是两回事。法官认为,这是用人单位在玩“文字游戏”。春节是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既然安排加班,就要支付加班费。计算规则为:法定节日加班要付3倍工资,休息日加班付2倍工资,工作日加班要付1.5倍工资。简单地说,劳动者如果在今年春节期间加班7天,其中7日~9日是法定节日,每天应得3倍工资,10日~13日每天应得2倍工资。除了法定节假日加班要付加班费,其他时间加班如果安排调休是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

加班工资基数应该如何确定?一些老板认为,加班费以员工底薪为基数。实际上,这是错误认识。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不过,加班费、伙食补贴、劳动补助等应该扣除。

红包可以冲抵加班费吗?一些老板认为,节前给员工发了年终奖或大红包,这就是加班费了。实际上,这也是错的。红包是对员工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加班费是单位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红包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法官给劳动者支招,如果遇到企业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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